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开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因(2007)山民初字第X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审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焦作供电公司自愿补偿给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人民币贰万捌仟圆整(¥x元)。
二、一审诉讼费(城郊供电公司应承担部分)1202元,由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承担;二审诉讼费(焦作供电公司部分)由焦作供电公司承担。
三、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决定由赵某某出面向焦作供电公司要钱、出手续。
四、焦作供电公司应在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项协议所述款项。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焦作供电公司部分)2942元,本院减半收取1471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501元,由焦作供电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