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甲等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开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因(2007)山民初字第X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审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焦作供电公司自愿补偿给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人民币贰万捌仟圆整(¥x元)。

二、一审诉讼费(城郊供电公司应承担部分)1202元,由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承担;二审诉讼费(焦作供电公司部分)由焦作供电公司承担。

三、田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田某丙决定由赵某某出面向焦作供电公司要钱、出手续。

四、焦作供电公司应在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项协议所述款项。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焦作供电公司部分)2942元,本院减半收取1471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501元,由焦作供电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