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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华联合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灯塔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灯塔市人民法院

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长霞,辽宁天顺(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灯塔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灯塔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阳中兴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灯塔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联灯塔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长霞、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诉称,2009年4月21日上午8时,我运输队司机郭忠驾驶号码辽x大货车行驶至灯塔市罗大台二道沟村因躲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失。我运输队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00元,被告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00元,并承担法院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原、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2、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投保车辆因躲避路面情况造成侧翻;3、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明细,证明投保车辆发生的损失;4、损毁土地赔偿协议;5、发票一张,证明吊车费用;6、证实一份,证明投保车辆出险时驾驶员的驾驶证没有被扣;7、保险拒赔通知书;8、驾驶证复印件。

被告中联灯塔营销服务部辨称,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向司机郭忠了解了情况,司机的驾驶证已被交警队扣留,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车辆损失不在我们赔偿范围,该事故属于主车与挂车脱离造成的翻车,属于车辆自身事故造成的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内。被告提供下列证据:1、机动车辆投保单,证明被告对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说明;2、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责赔偿;3、事故发生后原告司机报案材料,证明原告司机郭忠的驾驶证被灯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铧子中队扣留;4、事故现场照片6张,证明原告投保车辆的主车与挂车分离。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6日,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向被告中联灯塔营销服务部投保并签订保险单,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灯塔市兴达运输队,号牌号码辽x,厂牌型号为豪泺x牵引汽车,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五种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在投保单中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内容。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并加盖公章。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2009年4月21日,原告司机驾驶该投保车辆行驶至灯塔市X镇X村时因躲离路面情况翻车,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郭忠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司机郭忠未携带驾驶证。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司机郭忠在报案材料中明确承认:驾驶证在一星期前被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铧子中队扣留,尚未取回,该陈述是在事故发生后的当天郭忠所述,而原告在事故发生两个月后由沙浒采石场出具证实证明郭忠驾驶证放在其处顶债,原告司机郭忠在报案后的陈述可信度较高,本院采信。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第六条第(七)项4的规定,原告司机郭忠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属于被告责任免除情形。原告在投保单中声明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并加盖公章,应认定被告已对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产生效力,被告以原告司机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索赔依据的发票是事故发生一年后开据,该发票记载的修车费用是否是该次事故发生的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郭忠签订的赔偿土地损失款协议系其自己与土地经营者达成的,合理性无法认定,吊车费用也是自己擅自决定,合理性无法认定。另外,本案原告系灯塔市兴达运输队,其司机擅自决定的所花发费用与本案无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灯塔市兴达运输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关乃印

审判员孟庆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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