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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阳市华光宾馆与被申请人曹某某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初字第05号

申请人南阳市华光宾馆。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生于1975年。

申请人南阳华光宾馆因不服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宛龙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阳市华光宾馆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华光宾馆负担。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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