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北京东信长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9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盛福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云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彬,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清,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东信长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建支行)、原审被告北京东信长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长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城建支行在一审中起诉称:2005年7月22日,建行城建支行与亨誉公司签署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亨誉公司向建行城建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至2006年7月21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6.51‰,贷款逾期的利率为9.765‰,按月结息。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亨誉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建行城建支行有权按贷款本金的6.3‰向亨誉公司收取违约金。同日,建行城建支行与东信长庆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建行城建支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现合同已到期,亨誉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维护建行城建支行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亨誉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令亨誉公司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到2008年6月20日共欠利息、罚息、复利x.79元);3.判令亨誉公司支付违约金1.26万元;4.判令东信长庆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用由亨誉公司和东信长庆公司负担。

亨誉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建行城建支行的陈述属实,亨誉公司一直与建行城建支行协商偿还借款事宜,希望银行对利息进行减免。

东信长庆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一审庭审。

查明:

2005年7月22日,建行城建支行与亨誉公司签订编号:2005-x-005《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亨誉公司向建行城建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2004年x字第X号合同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至2006年7月2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51‰,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9.765‰,按月结息;若亨誉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建行城建支行有权按贷款本金的6.3‰向亨誉公司收取违约金;借款逾期后,对亨誉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同日,建行城建支行与东信长庆公司签订编号:2005-x-005《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为确保编号:2005-x-005《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东信长庆公司为亨誉公司与建行城建支行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行城建支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用于偿还2004年x字X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城建支行将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发放至亨誉公司账户。贷款期限届满后,亨誉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截至2008年6月20日,亨誉公司尚欠建行城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x.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x.79元。东信长庆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8年6月23日,建行城建支行向亨誉公司、东信长庆公司发出编号:(2008)年保全系统催字第X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亨誉公司、东信长庆公司根据2005年x字第X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履行所承担的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东信长庆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建行城建支行与亨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建行城建支行与东信长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建行城建支行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亨誉公司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亨誉公司要求建行城建支行减免利息及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依据建行城建支行提供的合同执行状态,亨誉公司尚欠贷款本金为人民币x.83元,故建行城建支行要求亨誉公司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以合同执行状态中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建行城建支行要求亨誉公司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

东信长庆公司在保证期间内,未能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清偿亨誉公司上述债务的义务,建行城建支行要求东信长庆公司对亨誉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亦予支持。东信长庆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亨誉公司追偿。东信长庆公司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该院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亨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城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x.83元;二、亨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城建支行上述借款及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双方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计算);三、东信长庆公司就亨誉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东信长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亨誉公司追偿;五、驳回建行城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亨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亨誉公司已偿还了大部分本金,并及时支付了利息,现因遇金融风暴经营困难,应当减免利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建行城建支行的诉讼请求。

建行城建支行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亨誉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亨誉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意减免利息。

上述事实有编号:2005-x-005《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合同执行状态、编号:(2008)年保全系统催字第X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建行城建支行和亨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建行城建支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亨誉公司亦应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现亨誉公司提出减免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九百八十八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信长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六千九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其他诉讼费用五千元,由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信长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元,由北京亨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欣

代理审判员郭菁

代理审判员程慧平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