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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嘉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嘉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洛阳市新桥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嘉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依据民诉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理应由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并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上诉人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的《顺驰城一期绿化养护及维修合同》第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工程所在地为洛阳市X路顺驰城项目)”,所以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称本案应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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