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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罗某与万某甲、李国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安民初字第346号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男,一九四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食品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罗某,女,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肖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系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万某甲,男,一九四九年四月初五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X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安仁县X镇居民。全权代理。

被告李国仔男,一九五四年五月七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肖某、罗某与被告万某甲、李国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十月三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年五月七日晚,原告之子肖某杰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县X路由东往西行驶,在经过两侧堆有二被告建房用的红砖、砂石等材料而造成路面狭窄且打滑的路段时,与他人会车,由于路面狭窄打滑,致使车辆失控,原告之子摔死。事故发生后,安仁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之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仁县交警大队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万某千一百八十元。

被告万某甲辩称,原告之子摔死的地方离我们堆放沙石、砖块的地方还有一段较长的距离。原告之子系与他人的摩托车相撞而死亡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国仔辩称,我堆放在马路上的少量沙石,在我的房屋建成以后就已卖给了被告万某甲。故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二○○○年五月七日晚八时许。原告之子肖某杰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安仁县X路由东往西行驶,在途径被告万某甲房屋前面时,由于万某甲房屋前路面堆有大量沙石、占用路面,致使行驶路面狭窄,前面又有被告李国仔堆放的沙石。当对面谭金勇驾驶摩托车过来时,由于前行路面不通畅,即紧急制动。摩托车失控,谭金勇亦紧急刹车,肖某杰即摔在谭全勇摩托车前路面而死。事故发生后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肖某杰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技术生疏、通过复杂路段时速度过快且未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甲、李国仔违章堆物,造成路面狭窄通行不畅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应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谭金勇无违章行为,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二被告不服向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了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尔后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集原、被告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因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于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调解终结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安葬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二万某千一百八十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国仔提出他堆放在马路边的沙石已卖给了被告万某甲未能提供依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及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附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肖某杰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二被告堆放红砖、沙石所造成路X路段时,因与他人会车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仁县交通警察大队及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议定书,均认定死者肖某杰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国仔、万某甲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其子死亡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应予交待。被告万某甲提出肖某杰是由于与谭金勇相撞而摔死,与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的情况不符,肖某杰摔在谭金勇已制动的车前,说明两车并未相撞,故其说法不能成立,被告李国仔称其沙石已卖给被告万某甲,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死者肖某杰的死亡补偿费、安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五万某千六百五十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一万某千二百九十五元。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七元,其它诉讼费四百六十三元,共计一千三百九十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三百九十元。由被告万某甲、李国仔承担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志刚

审判员贺志成

审判员周凌云

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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