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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红山乡人民政府因土地征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行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廷周,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山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阚世宏,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洛阳市西工区X乡人大主席。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红山乡人民政府因土地征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送达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廷周,被上诉人红山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阚世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收土地。本案涉诉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被征收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是红山乡人民政府将其承包的耕地予以征收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在张某某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驳回其行政赔偿起诉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代审判员:赵留华

二OO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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