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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阳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直属库主任。

被上诉讼人(一审原告)周××,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阳县长城面粉厂。

代表人郭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宜阳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以下简称第三直属库)因与被上诉周××,一审被告宜阳县长城面粉厂(以下简称长城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于2008年8月1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直属库、长城面粉厂支付其面粉款45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一审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直属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第三直属库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城面粉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审判员高玲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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