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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诉宜昌县X乡人民政府信访调查处理意见案

时间:1999-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宜行初字第05号

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宜行初字第X号

原告石某甲,男,生于1956年9月9日,汉族,宜昌县人,职业务农,住(略)。

被告宜昌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宜昌县人,系土城乡经营管理站站长,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宜昌县人,系土在乡司法所所长,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宜昌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丁,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某,男,汉族,宜昌县人,系宜昌县司法局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某,男,生于1948年7月10日,汉族,宜昌县人,职业务农,住(略)。

原告石某甲不服宜昌县X乡人民政府1999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石某甲同志信访的调查处理意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甲,被告上城乡人民政府及其诉讼代理会人孙某洪、张某丙,第三人黄家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岳某、第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4月13日,土城乡X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根据石某甲的多次请求,对刘某转包给石某一块茶园在调查有关知情人,征求黄家岭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作出了以下调查处理意见:一、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石某甲与刘某之间合同转包只有双方协议,没有通过村委会和法人签字盖章,视为无效合同。二、同意黄家岭村委会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的处理意见;因石某甲不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无能力经营,不同意将刘某的一亩耕地转包或延包给石某甲经营。若刘某不愿承包,自愿退出,由集体收回调给欠田农户。三、石某甲、刘某在相互转包过程中的现金交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1999年5月5日,土城乡人民政府根据乡X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意见,作出“同意此处理意见”的批复意见。

原告石某甲诉称:我与刘某茶园承包合同转让,征得黄家岭村的认可,可在1998年的土地延长承包期间,有关单位以其他理由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确认我的土地承包权,撤销宜昌县X乡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5日作出的处理意见。

第三人黄家岭村委会述称:石某甲未取得一亩茶园的合法经营权,请求法院依据请求和法律,维持乡政府的处理意见。

第三人刘某当庭述称: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乡政府的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3日,石某甲与刘某协调,将刘某承包的一亩茶园转包给石某甲经营,当时石某给刘某茶苗及各种费用500元。同月14日,双方一起找村会计朱多权,并在合同书的“调整转包记载表”上进行了登记。当时朱多权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找村主任石某丁盖上村委会公章后再转各项任务的明细”。数日后,石某刘某到了村主任石某丁,但石某丁未予准许转包。1998年9月,新一轮土地延长30年承包,村委会鉴于石某甲对自己本身承包的土地没有很好地发挥地力作用,加之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其转包到刘某的一亩茶园后,又私下转给外村人经营,同时双方转包手续不符合程序等理由,经集体讨论决定,仍将该一亩茶园发包给了原承包者刘某,并于1998年9月30日与刘某签订了承包30年的经营合同。尔后,石某甲多次向黄家岭村委会及土城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土城乡X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委员会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了调查处理意见,土城乡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5日在该“处理意见”上面作出了“同意此处理意见”的批复意见。1999年5月14日,石某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核实,足以认定。石某甲提出在承包经营茶园期间投入了劳力、肥料并进行了管理,因当庭未能举证,查无实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土城乡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5日做出的《关于石某甲同志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意见,超越了法定职权,因只有土城乡X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作出调处,而且该处理意见没有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权和申请复议权,没有引用作出处理意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被告土城乡人民政府在明知处理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且未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作出“同意该处理意见”的批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3、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土城乡人民政府1999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石某甲同志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70元,由土城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杰

审判员洪辉云

审判员艾书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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