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昌民初字第01372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西沙屯农民,现住(略)。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职务村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沙屯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西沙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西沙屯村村民,1988年9月份,原告与本村村民张利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988年10月31日将户口迁入该村。原告于1993年10月8日离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变动。2008年9月28日,被告向户口所在村X村民发放土地确利款、农龄款、村民农业人口款时,以原告离婚为由,拒绝给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原告认为作为被告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享受和村民同样的待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土地确利款x.3元、农龄款x元、农业人口款956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沙屯村委会辩称,原告陈述的各项补偿金额属实。被告在发放补偿款之前征求了村民意见,由于原告属于空挂户人员,户代表不同意给原告分钱,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农民,1988年与被告的村民张利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户口迁至被告村,1993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原告在村里没有住房。

2008年7月13日,被告制定《西沙屯关于研发基地征占土地补偿款发放方案》,该方案载明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金9695.1885万元进行分配,此次分配以2008年2月1日为基准日,分配方法:1、提出部分资金按农龄分配给婚姻外嫁人员;2、提出部分资金奖励给村在册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的父母;3、按实际分配总额50%,按农龄分配给村在册的户口人员;4、按实际分配总额的35%平均分配给2007年核实的确权确利人员;5、按实际分配总额的15%,平均分配给村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6、农龄界定195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被告制定方案后,进行入户征求意见,其中应发方案591份,收回方案499份。经统计,同意方案1的427票,占实收回票数的85.57%,同意方案2的428票,占实收回票数的85.77%,同意方案3的417票,占实收回票数的83.57%,同意方案4的446票,占实收回票数的89.38%,同意方案5的414票,占实收回票数的82.97%,另在收回票数中有306户意见认为空挂户不享受分配,占实收回票数的61.32%。2008年9月,被告发放关于研发基地征占土地补偿款,其中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每人5000元,农龄户口人员每年879元,确权权利每人x.30元,农业户口人员每人9556.5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村里没有宅基地,属于空挂户人员,故未予发放原告相关款项。2008年10月30日,原告到昌平区X镇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2008年12月2日,沙河信访办答复认为被告以入户调查多数人不同意为由,不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入户调查决议应属无效,被告应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并建议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西沙屯村关于研发基地征占土地补偿发放方案》、《唱票结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被告的村民,应享受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被告根据入户调查唱票结果决定不予发放原告应该享受的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补偿款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确利款二万零五百一十四元三角、农龄款一万七千五百八十元及农业人口款九千五百六十六元五角。

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阚连花

二ОΟ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