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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贡××,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贡××于2008年3月27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X路X号华联超市门口其所设摊位上将其购进的片名为《新日本黄某》影碟片5张、片名为《浪妹风情万种》影碟片2张,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并从其摊位内查获各类待售涉嫌淫秽光碟片217张。案发后,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24张影碟片中有220张系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顾××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被告人贡××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元及缴获的淫秽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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