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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执字第82-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王码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及个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下称卧龙法院)办理的南阳市盛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及个人申请执行王码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卧龙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宛龙执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股权28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2008年5月23日卧龙法院又作出(2007)宛龙执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同年6月24日卧龙法院执行部门将查封的股权移交该院司法技术科进行价值评估,7月23日南阳市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宛正专审字[2008]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的总净资产为x.55元,每股净资产为x.81元,其中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所占股份为12.5%的净资产为x.57元。卧龙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将该专项审计报告送达王码公司及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期间并未有当事人对该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卧龙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宛龙执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所占股权12.5%(人民币x.57元)。卧龙法院执行部门于08年8月6日将该拍卖事项移交该院司法技术科。期间,卧龙法院就查封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股权一事,通知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各股东就查封股权一事作出决定告知法院,但在指定期限内无结果。2008年8月6日卧龙法院委托南阳市大公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大公拍卖公司于8月15日在南阳晚报刊登拍卖公告,确定于8月31日上午10时在该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但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该次拍卖流拍。卧龙法院经合议决定在审计价值的基础上降价20%即x.05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9月3日该公司在南阳晚报上刊登第二次拍卖公告,确定9月18日上午10时举行拍卖会,但因无人报名参加,致使拍卖再次流拍。卧龙法院经合议决定在第二次拍卖价值的基础上再次降价20%既x.4448元进行第三次拍卖。该拍卖公司于9月22日在南阳晚报刊登拍卖公告,确定于10月7日上午举行第三次拍卖。该次拍卖有两家竞买人参加,最终以x元价格由香港光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竞买成功,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2008年10月8日王码公司以(1)拍卖标的物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2)在拍卖程序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导致拍卖结果远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由为,向卧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08年11月3日卧龙法院以(1)关于评估报告问题,审计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出异议,且未对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提出异议,亦未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违法。因此,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拍卖程序问题,本院委托拍卖前已分别征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同意由南阳市大公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提出拍卖公告未在专业媒体上公告,因被执行人未申请在专业媒体公告,因此,拍卖公告在南阳晚报公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不能成立。(3)被执行人提出竞买人恶意串通,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于支持。(4)关于拍卖保证金问题,拍卖保证金的预交,是为了规范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因此,被执行人提出此项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作出(2008)宛龙执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现王码公司不服卧龙法院驳回异议裁定,以(1)在委托评估上存在严重违法之处(2)评估结果严重失实(3)评估程序严重不当(4)卧龙法院送达评估报告时未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期限(5)卧龙法院无视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事实(6)在委托拍卖上同样存在严重违法之处(7)就拍卖公告范围及媒体上存在严重违法之处(8)卧龙法院拍卖中收取保证金数额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我院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卧龙法院在办理24起案件合并执行过程中,查封王码公司在南阳淅减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王码公司提出委托评估、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评估程序严重不当异议,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王码公司所提卧龙法院送达评估报告时未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期限及卧龙法院无视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经调查,卧龙法院在送达评估报告时已口头告知受送达人异议期限,王码公司所称已在异议期限内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邮寄给卧龙法院,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对于王码公司所提拍卖行及公告媒体的选取存在违法之处异议,原执行卷宗中有笔录证实卧龙法院征求过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且王码公司的意见和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一致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王码公司所提拍卖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规定违法的异议,本院认为,卧龙法院在拍卖活动中决定由拍卖行收取拍卖保证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拍卖行为瑕疵。但该行为并未影响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最终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宛龙执字第82-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富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红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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