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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被告: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文献、王二朝、人民陪审员马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姚某钊。双方婚初感情一般。2004年9月份,被告生病后嫌家中条件不好,非要在娘家居住,双方为此生气,被告居住娘家。期间被告外出打工,也不和原告联系,也没有回家看孩子。2005年9月,被告和另外一个男人从外地返回,后又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也从外地回来。之后,双方开始生气打架,被告给原告保证以后不再和那个人来往了。原告曾于2006年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于2006年5月份外出打工,被告也于2007年6月份也外出打工,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姚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2、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3、丁营乡x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从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证据4、王xx、鲍x、杨xx、刘xx证言各1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从2007年外出至今。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夏天相识,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姚某钊,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夫妻之间失去信任,矛盾进一步加深。自2006年起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2010年1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感情逐渐淡化。后双方因失去信任,致使矛盾加深。原、被告生气后均外出打工,两人长期分居生活,且互不联系,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姚某钊的抚养问题,因其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抚养费的承担,原告要求自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姚某钊由原告姚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文献

审判员王二朝

人民陪审员马华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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