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帮助邻居拉土垫宅子时,与同村的雷××、王××夫妇发生争执,王某将雷××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雷××鼻部的损伤为轻伤,双眼的损失为轻微伤。201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赔偿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的陈述,证人王××、王××、王××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王某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海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