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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2007)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称,彭某某口头委托刘三荣办理抵押登记,承认该贷款的真实性,其父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彭某某答辩称,其从未在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过款,也未与该社签订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未委托其父母偿还过借款。再审被申请人彭某某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某某或者委托刘三荣与原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不能证明彭某某追认该借款合同或委托其父母代为偿还该借款合同的本息。综上,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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