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魏某某诉确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69岁。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上诉人魏某某诉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燕小成,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诉讼代理人鲍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2007年10月18日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2007年10月11日魏某某在到大刘某村委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无理取闹将发款用的桌子掀翻并追打发款员安佑铭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11日确山县X镇财政所对其所辖的大刘某村委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时,大刘某村X村民魏某某在同村人赵某手中取出能繁母猪补贴通知单,同时赵某已告知其要持身份证或户口薄方可领取的情况下,魏某某因不带其身份证明遭到拒绝后,魏某某拨开排队领款群众争吵并掀翻发款桌子,追打发款人安佑铭。经公安机关传询,魏某某承认未持身份证或户口本遭到拒绝后将发款桌子掀翻的事实。2007年10月18日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魏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魏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2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山县公安局对治安管理处罚具有法定职权。2007年10月11日上午魏某某明知在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需要凭其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才能领取时,本人不持该证件无法证明其身份,要求领取遭到拒绝后将发款桌子掀翻并追打发款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有诸多证人证实,本人被询问时也承认未有身份证件遭到拒绝后将发款桌子掀翻并指着发款人说“你发熊”等,并打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对魏某某的该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确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魏某某请求赔偿损失24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1、维持确山县公安局2007年10月18日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驳回魏某某要求确山县公安局赔偿24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魏某某负担。

上诉人魏某某不服上诉称: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2007年10月18日上午,上诉人受他人之托去村委领母猪补助款,由于安佑铭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执时不慎推倒了桌子。刘某派出所民警朱新东,由于以前处理案件不公因上诉人告发受到行政处分,借机打击报复。朱新东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以虚假证据报复上诉人。其中证人董某甲、马某某、李某某、董某乙的证言都是朱新东拟好让证人签字的。2、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任意处罚。庭审中确山公安局未引用“情节严重”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规定,也解释不清何谓“情节较轻”。还有公安机关故意隐瞒朱新东被处分的文件。请求:1、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2、撤销确公(刘)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对魏某某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2007年10月11日确山县X镇财政所对其所辖的大刘某村委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魏某某在未带身份证明要求领补贴款遭到拒绝后,魏某某拨开领款群众争吵并掀翻发款桌子,造成发放补贴款秩序混乱,补贴款无法进行发放。确山县公安局决定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行政拘留十四日已实际执行,1000元罚款2007年11月5日魏某某已交到确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本院认为,确山县公安局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享有处罚职权。2007年10月11日确山县X镇财政所对其所辖的大刘某村委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魏某某在明知领取补贴款需要凭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才能领取,在其未带身份证明要求领补贴款遭到拒绝后,魏某某拨开领款群众与发款人员争吵并掀翻发款桌子,造成发放补贴款秩序混乱,无法进行发放,对此事实魏某某本人认可,魏某某提供的证人到庭陈述的事实与此事实也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它寻衅滋事行为。河南省公安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魏某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确山县公安局对魏某某作出的处罚适当并无不当。上诉人魏某某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蓉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