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告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X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X区X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分公司法律顾问,住(略)-X号。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X区海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清溪桥。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召盛,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X号。
上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因公司盈利分配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X区X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之一为“判令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停止非法独自分配公司盈余”,而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元,其他诉讼费961元,共计3164元,不予退还,原审重审时对本案二审诉讼费一并判决。
审判长宋勇
代理审判员廖鸣晓
代理审判员徐红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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