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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址(略)。

被告:聂某某,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址(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有一辆欧曼半挂车想出卖,被告意想购买该车,经过协商该车价格为34.1万元。后于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一起到该车挂靠单位郑州市顺金汽车运输公司办理车辆买卖交易手续,交款时因被告声称现金不够要求暂欠原告现金2万元,经原告同意后由被告亲笔打一欠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该欠款在2010年3月31日全清。该欠条不但由被告亲笔书写签名,且有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曹秀娜在此欠条上签名见证。此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万元。

被告辩称:我于2010年元月10日去郑州市二手交易市场买车时与原告相识,后协商原告的丰挂车以34.1万元的价格卖给我,2010年元月13日,我和原告一起去该车的挂靠公司和车辆贷款担保公司了解该车的情况后,我们于当日上午签订了一式三份车辆转让协议,拿住车辆转让协议又去该车的担保公司开了13.5万元的证明之后,我与原告口头协商,他同意让我压他2万元钱,待三个月内过户后清,下余18.6万元到银行一次性付清,于是,我就给被告写了欠2万元购车款的欠条。后因我的小车门上的遥控钥匙丢失了,下午没去银行办款,次日下午14点左右,我和原告一起到银行办款,先转账13万元后,原告反悔,说把20.6万元车款全部付完后把车交给我,无奈我又给他转账5万元,给他现金2.6万元后,我问他要欠条,他说欠条没带,于是他就给我打了一个收到车款20.6万元的收款条,现在我已把钱给原告付完了,如果不付完,他不会给我写收到20.6万元的收条,也不会让我把车开走。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购车款2万元。

2、车辆转让协议、车辆代管合同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豫x欧曼牌汽车挂靠于郑州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原、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原告的豫x欧曼牌汽车以3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收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购车款20.6万元。

2、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车辆为该公司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所购,自2010年元月13日起银行贷款由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定期还贷,贷款金额13.5万元。

3、取款凭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在农村信用社取款两次,共计18万元。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欠条上的“在”字及“见证人曹秀娜”不是被告本人所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均无异议。

对证据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有一辆豫x欧曼牌汽车,此车为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所购,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10年元月13日签订一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日期实为元月13日,协议上注明的日期为元月15日)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豫x欧曼牌汽车一辆(该车挂靠于郑州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3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现金20.6万元,以后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剩余13.5万元为银行贷款,由被告以原告名义分月付清,期限为2年。双方并言明:被告暂欠原告2万元车款,当日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有聂某某欠赵某某购车款2万元,2010年3月31日全清。次日,被告将购车款交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出具“今收到聂某某车款20.6万元”的收到条。后原告以被告欠其车款2万元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34.1万元,被告依双方约定办理银行贷款13.5万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到20.6万元的收到条证明被告又付给原告20.6万元款项,至此,被告已付清原、被告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车款的总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购车款已无事实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素娟

审判员吕军尚

审判员张双召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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