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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立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周某甲,男,42岁,汉族,。

上诉人周某乙,男,37岁,汉族,。

上诉人周某丙,女,35岁,汉族,。

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父亲周某连被孙哲、曹京帅二人打伤,但鉴于周某连已死亡,作为其子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完全有权利就周某连被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孙哲、曹京帅二人索赔。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的父亲死亡,其父的权利义务产生继受的法律后果,三上诉人继承了其父的权利,且提供了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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