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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岭镇。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隋某某,男,汉族,47岁。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1、恢复土地原貌;2、对你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x.00元。”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孙有源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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