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马某甲等人抢劫一案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5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马某丙、马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骗租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出租车到汤阴县立交桥附近时,冒充警察用事先准备的手铐将被害人李某戊铐在路边栏杆上,抢劫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豫x捷达出租车一辆(经评估价值x元)和诺基亚3220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490元)。2、2008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骗租被害人李某己驾驶的出租车到安阳市龙安区老107国道东风汽车3S店路段时,冒充警察用事先准备的手铐将被害人李某己铐在路边栏杆上,抢劫被害人李某己驾驶的豫x捷达出租车一辆(经评估价值x元)、摩托罗拉E398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360元)和现金180余元。案发后出租车及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估价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甲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马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实施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抢劫中没有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侵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所抢第二辆出租车已被追回;马某甲在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马某甲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实施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马某丁辩称,其没有参与抢劫,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逼供所得,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商量到安阳市抢劫出租车后,二人来到安阳市,骗租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出租车到汤阴县立交桥附近时,冒充警察用事先准备好的警用手铐将出租车司机李某戊铐在路边栏杆上,抢劫李某戊驾驶的豫x捷达出租车一辆,价值x元;诺基亚3220型手机一部,价值490元。赃车由被告人马某甲以x元卖掉,被告人马某丁分得赃款4000元,余款由被告人马某甲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其伙同马某丁到安阳市抢劫出租车,马某丁用警用钱夹冒充警察,警用手铐是其之前在公安局帮忙时偷拿的,骗租豫x出租车到汤阴县立交桥时,将司机铐在桥栏杆上,让司机交出手机一部和身上的钱,二人将出租车开走。之后,其将出租车卖掉,共得赃x元,给了马某丁4000元。

2、被告人马某丁供述,2007年7月份的一天,其与马某甲一同到安阳市玩时,马某甲提出抢出租车,并说他有手铐,把出租车司机铐到一个地方后将车开走就行了。晚上十多点钟时,二人骗租一辆绿色捷达出租车到汤阴县立交桥时,将司机铐在桥上,让司机交出诺基亚手机一部和身上的几十元钱。后来,马某甲将车卖了,并给了其4000元钱。

3、被害人李某戊陈述,晚上约十点四十三分,从市肿瘤医院门口接走两名男子,送往汤阴。行至汤阴立交桥时,二人称是公安局的,亮了一下警官证,强行将其铐在桥栏杆上,把其手机和驾驶证从兜里掏走,把豫x出租车开走。

4、价值评估鉴定结论:豫x捷达出租车评估价格x元,诺基亚3220型手机评估价格490元。

5、搜查笔录记载,在马某甲的住处搜查出豫x机动车行车证及李某戊的驾驶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8年9月6目凌晨,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丙经预谋后,在安阳市骗租被害人李某己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安阳市龙安区老107国道东风汽车4S店路段时,二人冒充警察用事先准备的手铐将李某己铐在路边栏杆上,抢劫李某己驾驶的豫x捷达出租车一辆,价值x元;摩托罗拉E398型手机一部,价值360元;现金180余元。案发后,出租车及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己。被告人马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某丁、马某丙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8年8月5日晚上,其叫马某丙到安阳市抢劫出租车。当晚十二点多,二人在凤凰宾馆门口骗租豫x捷达出租车,当车行至铁西路南段时,二人假装是公安人员将司机铐在路边的栏杆上,将出租车开走。车上有现金180元和摩托罗拉手机一部。9月6日下午准备卖车时被警察抓获。

2、被告人马某丙供述的抢劫经过与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一致,相互印证。

3、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08年9月5日晚上12点多,在凤凰宾馆门口,两个男子上了其出租车,当车行至安阳市龙安区老107国道东风汽车4S店路段时,两个男子说他们是公安局的,用手铐将其铐在了路边栏杆上,将车开走了。车上还有一部手机和180余元现金。

4、辨认笔录记载,被害人李某己通过照片辨认出抢劫其出租车的马某甲、马某丙二人。

5、搜查笔录记载,在马某甲的住处搜查出豫x车牌照一副和出租车营运牌照一个、摩托罗拉E398型手机一部。

6、领取物品清单记载,李某己已将被抢的出租车及随车证件、手机领取。

7、价值评估鉴定结论:豫x捷达出租车评估价格x元,摩托罗拉E398型手机评估价格360元。

8、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证明,被告人马某甲协助侦查员于2008年9月6日22时许,在鹤壁市人民医院门口将马某丙抓获;9月7日晚上带领侦查员在马某丁住处将马某丁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丙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2月6日因缓刑释放,共羁押7个月零27天。该事实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5)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鹤壁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甲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用警用手铐强行将出租车司机铐在路边,该行为即是一种暴力行为,辩护人认为“马某甲在抢劫中没有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侵害,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马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同案犯抓获,属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但该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马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丁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甲供述马某丁参与抢劫作案,马某丁归案后也供述了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其推翻供述称没有参与作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系逼供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甲参与抢劫二起,抢劫财物价值x元;被告人马某丙参与抢劫一起,抢劫财物价值x元;被告人马某丁参与抢劫一起,抢劫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核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马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丁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奇志

审判员王连生

审判员张立永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庆莉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