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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长岭镇三八村机砖二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行审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国,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长岭镇X村机砖二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制治理所破坏的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对你砖厂处以耕地开垦费10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总计:x.00元。(10元每平方米×1×x每平方米)”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玉森

代理审判员陈晓君

人民陪审员孙有源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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