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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销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034号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职工。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不服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裁决书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广达医院撤回撤销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濮阳广达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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