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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毋树超,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毋树超,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某某又于2009年6月3日以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18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某香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董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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