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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x诉被告卞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卞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乔xx诉被告卞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树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晓雯、被告卞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诉称,原、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在X室,被告居住在X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居住的X室房屋外墙挖墙安装自来水增压泵,并打洞安装电源。从此只要被告家中开启自来水龙头,增压泵就会发出巨大的刺耳响声和墙壁震动,严重影响原告家人的正常起居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数次要求被告马上拆除恢复原状,均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健康造成伤害,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私自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墙壁中的自来水增压泵,恢复原状。

被告卞xx辩称,被告居住于房屋的X楼,因水压不足,影响被告的日常生活,故其于2009年8月份在该幢房屋的X室与X室的水表箱内安装了增压泵,该水表箱位于原告房屋厨房间的外墙。后因原告向当地居委反映增压泵噪音大,故被告在居委会的监督下于2010年6月6日拆除了旧的增压泵,更换了新的增压泵,现无噪音。因被告安装的增压泵未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xx与被告卞xx系邻居,双方房屋系上、下相邻。2009年,被告在位于原、被告房屋的X室与X室的水表箱内安装了自来水增压泵,并在该水表箱内私自接装了自来水增压泵的电源插座,该水表箱位于原告房屋厨房间的外墙。后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xx新村街道xx路第三居民委员会反映被告在使用增压泵时噪音大,影响原告正常生活。2010年6月6日,被告更换了自来水增压泵。现原告以被告安装的自来水增压泵仍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私自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墙壁中的自来水增压泵,恢复原状。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自来水增压泵产生电磁波,对原告生活有危害,且有可能造成水管爆裂,故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其已经进行了整改,故不同意拆除。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新村街道xx路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水表箱中接装电源、安装自来水增压泵,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漏水,极易造成带电事故,故原告诉请拆除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卞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水表旁的自来水增压泵,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卞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树雄

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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