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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管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X路X号东安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X号楼。

负责人许某某,经理。

上诉人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伟业中央公园属于红旗区管辖,被告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7月23日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建设单位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地伟业中央公园位于新乡市红旗区,且被告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新乡市红旗区,故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径直付给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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