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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在陕县县城陕州公园门口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中奖彩票私下买卖为诱饵,对58岁的陕县原种场职工张XX实施诈骗。骗取张XX现金6500元后逃跑。2010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在河南三门峡骏通车辆改装公司附近以中奖彩票私下买卖为诱饵,欲对73岁的陕县军供站退休职工孙X森实施诈骗,被及时赶到的孙X森儿子孙X涛识破,并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被害人张XX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某某系诈骗其现金6500元中携带中奖彩票之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XX、孙X森的陈述、证人孙X涛、郭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银行取款记录、扣押的彩票、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中奖彩票私下买卖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水涛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琳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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