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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群为赵新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刑申字第23号

赵海群:

你为赵新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是:申诉人对辉县市公安局作出的轻伤鉴定结论不服,在一审庭审时就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现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查,本案一审期间,你在向原审法院递交的要求进行评残鉴定的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不再做损伤程度鉴定,现又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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