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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50岁。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57岁。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盗窃罪,1995年6月1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48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麦收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小辉”盗窃的老年三轮摩托车,仍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老年三轮摩托车价值2240元。

2、2009年麦收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小辉”盗窃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80元。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将“小辉”盗窃的黑色新大洲牌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36元。

4、2009年农历8月15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将“小辉”盗窃的蓝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9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曹××的陈述,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照片、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陈舞钢的身份证明,本院(1995)上刑初字第X号、(1998)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河南省豫中监狱出具的档案材料,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并销售,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所收购、销售的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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