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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土地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又名刘某武,男,6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60岁,系刘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5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54岁,系刘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史北朝,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租赁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宋某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甲、梁某使用本案所涉猪圈及土地至2009年8月15日止,到期此猪圈及围墙由刘某甲、梁某自行处理。刘某甲、梁某保证于2009年8月16日前将土地交还给刘某乙、宋某某;

二、如期限届满时刘某甲、梁某不能将土地交还给刘某乙、宋某某,则刘某乙、宋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涉猪圈及围墙刘某乙、宋某某有权处理;

三、刘某乙、宋某某自愿放弃2009年8月15日前刘某甲、梁某使用土地的费用;

四、其它双方互相不再予以追究;

五、一审诉讼费50元,由刘某乙、宋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刘某甲、梁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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