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26岁。

被告王某甲,女,24岁。

被告王某乙,男,54岁。系被告王某甲之父。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贺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初九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x元。2009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后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前产生矛盾,被告不辞而别,原告为此已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彩礼款,二被告拒绝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x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接收彩礼是事实,但该彩礼款已花掉,没钱退还。

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家人一直同意亲事,是原告提出解除婚约的,且彩礼款王某甲已花完。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还。如果退还,也只能退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09年2月3日按农村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该款由被告王某乙接收后转交被告王某甲,被告后返还2000元。2009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后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前产生矛盾,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已另行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因原告向被告追要彩礼款,二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形成本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王某甲缔结婚姻为目的,按民风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二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即已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宋某某彩礼款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宋某某承担125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承担125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耿贺年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占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