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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枣园村159名村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X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67岁。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56岁。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59岁。

诉讼代表人张某丙,男,54岁。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谢纪丹、杨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某丁,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该村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洛阳碳黑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甲,厂长。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X名村民、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洛阳碳黑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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