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X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67岁。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56岁。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59岁。
诉讼代表人张某丙,男,54岁。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谢纪丹、杨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某丁,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该村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洛阳碳黑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甲,厂长。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X名村民、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洛阳碳黑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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