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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贪污、受贿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09年11月3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09年12月1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赏春(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田某乙,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田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经贸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共计24.552万元,后将该款虚列支出入帐报销。

1、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期间,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内乡县宏伟宾馆、天龙宾馆用公款招待宴请各乡镇书记、镇长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县四大家领导,共消费8.467万元,后将该款入帐报销。

2、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期间,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4月16日,从内乡县企业服务局财务分四次支取现金6.085万元,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2月13日,指示其司机李××从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分七次支取现金10万元,田某甲将16.08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竞选副处一级干部送礼,后将该款虚列支出入帐报销。

二、受贿罪

2002年1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局局长(经贸委主任)和内乡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孙××等人贿款共计28万元,在人事安排和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田某甲退回赃款9万元。

1、原内乡县企业服务局企业科科长孙××为个人在提拔副科级干部中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关照和帮忙,2002年1月份的一天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后孙××被任命为内乡县企业服务局纪委书记。

2、原内乡县经贸委副主任赵××为感谢田某甲将其儿子赵××安排到企业服务局工作,200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到田某甲家送给田某甲现金0.5万元。

3、原内乡县外贸局副局长李××为了在自己工作调动中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关照和帮忙,200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到田某甲家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后李××被调入内乡县企业服务局任党委委员。

4、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王×为自己在提拔副科级干部中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关照和帮忙,2005年8月份的一天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后王×被任命为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党委副书记。王民为表示感谢,2006年5月份的一天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

5、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为感谢田某甲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2001年至2006年春节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5000元)。

6、南阳神威民爆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经理吴××,为了感谢田某甲在个人工作进步等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05年8月份的一天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7万元;2006年11月份的一天,田某甲以竞争副处级干部为由,向吴××索要现金6万元;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田某甲以年关人情事故太多为由,先后两次向吴××索要现金2万元和3.5万元。

7、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办公室副主任李××为调动工作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帮助,2008年1月份的一天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2万元。后李××被借调到内乡县政府原料办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田某甲供述,证人××、李××等人证言,内乡县企业服务局记帐凭证,内乡县委任免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甲辩解,(一)关于贪污罪部分:1、我为竞选副处级招待有关人员总共有十来桌,餐费7000余元,烟酒7000余元,总共有x元左右,其他是为招商招待仙鹤纸业和天瑞集团有关人员了。2、我在会计处拿x元属实,其中4万元是用于春节期间看望领导了,送给王××1万元、李××5000元,胡××5000元,李××5000元,李××5000元,王××5000元,薛××5000元,送给天瑞集团老板赵××妻子南阳红都购物券8000元,4800元是看望四位退休老干部,还有9500元是买成购物券发给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了。根本没收到李××给的10万元钱。

(二)关于受贿罪部分:1、只收到孙××5000元,并且是在家里,不是送在办公室里。2、收到李××1万元属实,但他到企业局上班后我就退给他了。3、没有收到王×两次送的2万元,2006年3月其母亲去世,王送2000元礼金。4、没有收到徐××六个春节期间送的3万元,只收到两三个春节期间送的x元,其中有两年春节期间出安全事故,徐××就不在家。5、2005年8月,没有收到吴××送的7万元,2006年11月竞选副处级向吴××借6万元,不是索要,将来还要还他的,2008年春节和2009年春节前,吴××给的2万元和3.5万元是民爆公司分的红利。2003年10月,民爆公司改制时,吴资金不足,我借给他3.5万元,2006年说起此事,二人商量,在不改变股权比例的条件下,吴××将自己在民爆公司所占股份30%中的5%转让给我,3.5万元算股金。6、没有收到李××送的2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侦查机关的笔录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指控田某甲公款消费8.467万元和用公款16.085万元为个人提拔送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收受吴××7万元与受贿无关,6万元是借,不是要,2万元和3.5万元是入股收益。

4、徐××的3万元应认定为礼金,且徐××两年不在家。

5、李××的2万元不能认定,孙××送1万元还是5千元事实不清,李××1万元是否退还,王×的2万元均应进一步核实。

并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

1、王××的证言,证实企业局的帐是结全年的帐。

2、入股协议和2003年一份借据。

3、张××证言(仙鹤纸业项目负责人),证实企业局在两宾馆招待过。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经贸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共计24.072万元,后将该款虚列支出入帐报销。

(一)被告人田某甲在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期间,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内乡县宏伟宾馆、天龙宾馆用公款招待宴请各乡镇书记、镇长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县四大家领导,共消费8.467万元,后将该款入帐报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元月,田某甲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在内乡县宏伟宾馆、天龙宾馆宴请300多人次,花有x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证言,证实2006年11月份至12月,田某甲为竞选副处级领导,安排其在王××的古井专卖店和商业公司拿的烟酒,在宏伟宾馆和天龙宾馆招待相关人员,总的花有x元钱。

(2)证人魏××证言,证实开始不知道田某甲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事,2007年2月份公示后才知道。企业服务局招待事务由办公室副主任兼田某甲司机李××负责招待。总计x元都是李××经办的,并签有他的名字,每张发票田某甲没签,他只是在李××制作的汇总封面上签字,钱已经付了。

(3)证人郑××证言,证实2006年11月至12月份,内乡县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企业服务局局长田某甲也参与了竞选,想宴请有推荐投票权的各乡镇书记、镇长和县直单位局长,人员由田某甲联系,具体由企业服务局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王×和办公室副主任兼田某司机李××负责安排吃喝招待,其参加了2、3次宴请陪客,记得有城关镇书记、西庙岗书记、大桥乡书记、余关乡书记等人。具体在宏伟宾馆,烟酒都是李××拿的,宴请结束后,李××签单,每桌标准不清楚。

(4)证人王××证言,证实田某甲在竞选副处级干部期间,宴请过客。其当时是七里坪书记,在田某甲竞选副处级干部,其有投票权,所以他要宴请。

(5)证人张××证言,证实田某甲在竞选副处级干部期间宴请过。其当时是林业局局长,在田某甲竞选副处级干部,其有投票权。

(6)证人陈××证言,证实田某甲竞选副处级干部,请其吃过饭。当时全县X镇长和县直单位的一把手、县四大家领导,都有推荐投票权,请其吃饭,就是想让其投他一票。

(7)证人孟×证言,证实田某甲在竞选副处时请其吃过饭,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天龙宾馆吃饭,并说要竞选政协副主席,希望其投票时给予支持。

(8)证人张××证言,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其先后参与了仙鹤纸业和天瑞水泥两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其参与作陪客商招待大多在内乡宾馆,少数几次在裕隆宾馆,其他地方记不得,没在天龙宾馆参与过招商引资陪客。

(9)证人樊××证言,证实田某甲竞选副处级干部过程中,其没有参与过他的任何竞选活动,花费多少、如何报销、资金从何而来,其一概不知。

(10)证人陈××证言,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企业服务局局长田某甲在其开的宾馆里,宴请过内乡县X镇书记、县直单位的局长和县四大家领导。是企业服务局的王×和李××安排招待的,标准是600至800元,在其宾馆安排有20多桌。都是企业服务局王×和李××签单。李××签的比较多。

(11)证人常××证言,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企业服务局局长田某甲在天龙宾馆宴请过内乡县X镇书记、县直单位的局长和县四大家领导。是企业服务局的王×和李××安排招待的,标准是600至800元,在其宾馆安排有10多桌。都是企业服务局王×和李××签单。李××签的比较多。钱也付清了。

(12)证人王××证言,证实内乡企业局李××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其店拿烟酒共计x元。李××经办,款已付清。

(13)证人孙××证言,证实内乡企业局李××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该门市拿烟酒共计x元。李××经办,款已付清。

3、书证:

(1)经贸委(企业局)关于x元的记帐凭证及票据;

(2)经贸委(企业局)关于x元的记帐凭证及票据,显示经贸委(企业局)关于x.67元的记帐凭证及票据;

(3)内乡县商业总公司记帐凭证;

(4)内乡县商业总公司证明,证实李××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在商业公司所拿酒为五粮液等酒,总金额为x元。

(二)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局长期间,为个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4月16日,从内乡县企业服务局财务分四次支取现金6.085万元,用于公务开支4800元,将剩余5.605万元予以贪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其为竞选副处级领导干部,从企业服务局财务报账员魏××处分四次拿现金x元,用于给有关人员送礼了。

其四次共计从魏××处拿了x元,是企业服务局的公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证言,证实2006年9月份至2007年8月份,田某甲给其打电话让给他拿钱,其不知道他要钱干啥,他是局长,打电话要钱,就给他拿了。其分四次到田某甲办公室给田某金共计x元。

(2)证人王××证言,证实其1999年从内乡县计划委员会离岗后和田某甲没有啥往来。2007年春节前,田某甲没有给其拿过礼品。

(3)证人张××证言,证实田某甲是物资局局长,与其所在单位是一墙之隔,经常来往,关系不错。2005年其从内乡县残联理事长岗位离岗后,和田某有啥往来。2007年春节前,田某甲没有给其拿礼品

(4)证人周××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前,田某甲给其送的烟酒,烟是软云两条,酒一件记不清是啥酒了,是李××给其送去的,价值1千元左右。

(5)证人杜××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前,田某甲带着田某司机到其家,给其拿两条帝豪烟,一件全兴酒。

3、书证:

(1)魏××日常流水帐复印件。

(2)4850元的记账凭证。

(三)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2月13日,田某示其司机李某峰分7次从内乡县企业服务局财务支取公款x元,用于个人竞选副处级干部送礼,后将该款虚列支出入帐报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这10万元钱大概分四五次给其的,前面都是1万元、2万的,最后一次是4万元,都是李××在其办公室给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证言,证实2006年9月份至2007年8月,田某甲司机李××从其处借款25笔,金额共计x元。x元以上的都是田某甲事先给其交待,让李××到其这里借的,x元以下的有些是田某甲交待让李××来拿。

(2)李××证言,证实为田某甲竞选副处级领导的事,从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其共在魏××处借了x元。其中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2月,田某甲让其到财务上给他拿钱,其陆续从魏××处借款,其中有10万元钱交给田某甲了。

二、受贿罪

2002年1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内乡县企业局局长(经贸委主任)和内乡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款共计28万元,在人事安排和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田某甲退回赃款15万元。

(一)2002年1月份的一天,孙××为自己提拔副科级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关照,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田某受了贿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2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上班时间,孙××为竞争副科级干部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证人孙××证言,证实2002年1月份,其为提拔副科级干部,给田某甲送1万元现金。

(二)200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赵××为感谢田某甲将其儿子赵××安排到企业服务局工作,到田某甲家送给田某甲现金5000元,田某受了贿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2年腊月二十几一天晚上,赵××为感谢其为赵××儿子安排工作,到其家里给其送5000元现金。

2、证人赵××证言,证实2002年腊月二十几一天晚上,其到田某甲家里为感谢把其儿子赵××安排到经贸委工作,给田某甲送5000元现金。

(三)200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李××为把自己调到内乡县经贸委工作,到田某甲家送给田某甲现金x元,田某受了贿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6年春一天晚上,李××恩到其家里,给其送x元现金。送这钱是让其帮忙把李××调到经贸委工作。

2、证人李××证言,2006年春,其为调动工作给田某甲送现金x元现金。

(四)2005年8月份的一天,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王×为自己想提拔副科级干部能够得到田某甲关照,在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x元,后王×被任命为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党委副书记;王×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5月份的一天在田某甲办公室又送给田某甲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王×为调动工作能够得到其的帮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2006年5月一天上午,王×为感谢其的关照,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

2、证人王×证言,2005年—2006年其先后分2次给田某甲送现金2万元(每次1万元)。

(五)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为感谢田某甲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于2001年至2006年的每年春节前到田某甲办公室,每次送给田某甲现金5000元,6年共计送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1年至2006年每次都是春节前上班时间,徐××为感谢其的关照,每年都是用信封装5000元钱到其办公室送给其。6年总共给其送了3万元钱。

2、证人徐××证言,证实从2001年至2006年每年快过年时间,其为感谢田某支持和帮助,都要到田某甲办公室给田某5000元钱,总共送了6次,共计送了3万元钱。

(六)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南阳神威民爆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经理吴××,为了感谢田某甲在工作等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05年8月份在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x元。2006年11月份,田某甲为竞争副处级干部,向吴××索要现金x元。2003年吴××借田某甲x万元,2006年二人协议将吴××在民爆公司中的个人股份30%中的5%转让给田某甲,抵消该借款。2008年1月(农历2007年腊月)和2009年1月(农历2008年腊月),吴××以民爆公司红利的形式送给田某甲现金x元和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5年8月份吴××为感谢其的照顾,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7万元钱。2006年11月下旬,其因竞选副处级干部资金不足,吴××到其办公室将用档案袋装着的6万元现金交给其。这6万元其用于竞争副处级干部了。2006年吴××将神威民爆公司内乡分公司所占股份的5%送给其,2008年1月和2009的1月,吴××以民爆公司红利的形式送给其x元和x元,平时其和吴群钊没啥经济来往。

2、证人吴××证言,2005年8月的一天,其到田某甲办公室给田某了7万元钱。2006年11月份一天,田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要准备竞选副处级,让其给他准备点钱,田某要6万,隔有两三天左右的一天上午,其把装着的6万元钱在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2007年10月其把在神威民爆公司内乡分公司所占股份的5%送给田某甲,2008年底和2009年年底以红利形式给田某别送了2万元和3.5万元钱。

(七)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办公室副主任李××为调动工作能够得到田某甲的帮助,2008年1月份,李××到田某甲办公室送给田某甲现金x元,后李××被借调到内乡县政府原料办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证实;

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李××为调动工作到其办公室来,送给其2万元钱。

2、证人李××证言,2008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其为调动工作到田某甲办公室去送给田2万元钱

综合书证:

1、田某甲户籍证明。

2、干部任免表,内乡县委关于田某甲的任职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24.0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辩解为竞选副处级招待费用只有x元左右,不是x元,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矛盾,且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辩解从会计处拿x元属实,但其中x元用于春节看望领导了,8000元用于招商引资送礼了,4800元用于春节看望四位老干部,其余8000余元用于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春节福利的支出理由,经查,其中4万元、8000元及8000余元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魏××、李××等人的证言相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中4800元的辩解与证人周××、杜××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辩解没有收到李××的10万元钱,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与证人李××、魏××的证言相矛盾,且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某甲辩解收到孙××5000元,不是x元,收到李××x元但已退还,没有收到王×2万元,只收到徐××x元,不是x元;没有收到吴××x元,x元是借不是要,x元和x元是红利不是贿款;没有收到李××x元的理由,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相矛盾,且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期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二、赃款37.07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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