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王某丙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王某戊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吴某辛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吴某壬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癸,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述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吴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姚某癸,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新乡市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尚福永,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樊某某,男,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新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马庄社区居委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述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尚福永,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等十七人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樊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樊某某、樊某某、樊某某、樊某某、樊某某、新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马庄社区居委会迁坟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驳回王某甲等十七人的起诉,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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