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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叶县科技局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叶县畜牧局干部,住(略)。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年2月27日作出的(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原终审判决对证据材料认定有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终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终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是两笔借款,但又提供不出更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相反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申请人出具的证言上,提到1997年5月初的一万元借款被申请人写了临时收据(现存有原件),后来换成了加盖瓜子厂公章的正规收据,应当认定属于自认行为,原审对证据的采信是正确的。

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士报

审判员屈慧荣

代理审判员宋红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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