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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略),现无固定住址。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5年5月15日作出的(2005)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4月19日以(2008)新中民监字第27-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经再审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卫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5)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8)卫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邓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田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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