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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某甲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9月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晁某甲诉称: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提出离婚,2009年10月10日临颍县法院作出了(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判决后被告陈某某也不领小孩,也不看管,所以我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某是名教师,有固定收入,应按照被告陈某某的工资收入30%,支付我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婚生子晁某判给我属实,但在执行财产时原告晁某甲不放弃小孩,财产也不给我,经执行人员调解小孩给原告晁某甲抚养,我的财产当抚养费了,我不支付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提出与原告晁某甲离婚,临颍县法院作出了(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判决离婚后婚生子晁某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是一名教师,每月工资803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及被告工资收入数额,现婚生子晁某从2009年临颍县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也一直没有抚养,在原告处生活,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子晁某由原告晁某甲抚养,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x.8元(803元/月×12月/年×14年×20%),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陈某某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晁某甲承担150元,被告陈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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