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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付某土地流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上诉人岳某某因付某土地流转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继续耕种互换过的土地至2024年承包期满。

二、由于互换时付某多换给岳某某0.6亩土地,由岳某某从互换过的2.8亩土地西边退还给付某0.6亩。2.8亩土地北头的空闲地在谁地头归谁使用。该空闲地使用权若遇村委会调整应以调整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履行。

三、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共400元,由付某负担260元,岳某某负担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岳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琳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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