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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二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秀勤、杨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4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新乡市X村农业银行骗取×××现金7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1万元。

2、2006年6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2次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X号楼X单元诈骗被害人×××现金4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及被告人归还其2.2万元。

3、2006年7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被害人×××现金5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2.2万元。

4、2006年7月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7次诈骗被害人×××现金4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分2次归还其10万元。

5、2006年8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现金2.7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1万元。

6、2006年8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办公室内诈骗×××现金7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3万元。

7、2006年9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被害人×××现金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1万元。

8、200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平原路管道局建设银行诈骗被害人×××现金2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2万元。

9、2006年10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珍家中分2次诈骗×××现金9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5万元。

10、2007年1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6次在新乡市体育中心东方信息部诈骗被害人×××现金13.3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4.7万元。

11、2007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新乡市X路苏果超市附近诈骗×××现金l万元。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被害人×××等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4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新乡市X村农业银行骗取×××现金7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2006年10月22日写的承诺偿还被告人许某借×××7万元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她舅舅做生意急着用钱为由在向阳新村农业银行借其7万元现金。后×××给其打的借条,还了1万元,剩下的6万元没还。

3、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借钱的事其都是事后才知道的,许某本人或朋友、亲属没有做生意的人。其知道许某借×××7万,其还了1万,还剩6万。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6年6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2次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X号楼X单元诈骗被害人×××现金4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及被告人许某归还其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2万元(2006年6月16日)、2万元(2006年6月27日)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借其2万元,许某1.4万元利息,后又借其2万元。2006年7月许某还了8000元,8月份还了4000元,后来×××还了1万元,剩下的没还。

3、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借×××2.8万元,其还了1万元。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2006年7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被害人×××现金5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5万元(2006年7月28日)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在×××家借了其5万元,欠条加了利息1万元。后来许某还了1万元钱,×××还了1.2万元,剩下的都没还。

3、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借×××5万元,还了l万元,后其又替她还了1.2万元。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2006年7月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7次诈骗被害人×××现金4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分2次归还其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43万及10万利息的借条及×××写给×××的43万元还款计划。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从2006年7月至10月20日,被告人许某以有朋友做生意,集资出高额利息为由分7次借其现金43万元。2006年10月24日,×××给其写了还款计划,后来×××还了其10万元。

3、证人×××的证言证实×××借了其4万元本金,现在一直没还。

4、证人×××的证言证实×××借了其丈夫姜文保5万元,一直没还。

5、证人×××的证言证实×××分2次共借了其5万元,她说朋友用钱,借1万元给500元利息,2006年9月×××还了5万元是本金和2500元利息。

6、证人×××的证言证实×××分2次借了其7万元,2006年10月×××把钱还清了,并给了3500元的利息。

7、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以她舅舅厂里用钱为由在其办公室借了×××5万元,后来许某将这笔钱还了,再往后许某借×××的钱其不知道。2006年10月和11月其分2次还了×××10万元本金。

8、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2006年8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现金2.7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2万元(2006年8月24日)、1万元(2006年9月12日)的借条(共含3000元利息)。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同学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两次借了其2.7万元,打了3万元的借条。后来许某还了2000元利息,×××替许某还了1万元。

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说许某借了她2.7万元,许某归还了2000元利息,×××还了1万元,剩下的没还。

4、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许某欠×××2.7万元,其还了1万元。

5、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六、2006年8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办公室内诈骗×××现金7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4万元(2006年10月14日)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他朋友做生意急需钱为由分2次借走其7万元现金,打有欠条。在其多次催要下,×××和许某一起来还了3万元,×××又重新打了一张4万元欠条。

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许某借了×××4万元。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七、2006年9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诈骗被害人×××现金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4万元(2006年9月5日)的借条(含1万元利息)。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需要钱作生意为由在其姑姑×××家借了其3万元,欠条写的是连本带利4万元。后来×××还了1万,剩下的没还。

3、证人×××的证言证实许某欠×××本金3万元,其还了1万元。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八、200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平原路管道局建设银行共诈骗被害人×××现金23万元。后被告人前夫×××归还其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8万元(2006年9月18日)、2万元(2006年10月14日)、3万元(2006年10月14日)、5万元(2006年10月14日)、10万元(2006年10月14日)、5万元(2006年10月16日)共33万元(含10万元利息)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同学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借了其8万元,并将她的房产证作抵押。后许某又陆续借其15万元,分别打了借条,现在还欠其21万元。

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后来知道被告人许某借×××23万元,其还了2万元,目前还差21万元。

4、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九、2006年10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家中分2次诈骗×××现金9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在其家借了其7万元现金,欠条是含利息10万元。几天后许某又借了2万元,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来×××和许某一起还了5万元,把那张10万元的欠条拿走了。

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替许某还了×××5万元。

3、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2007年1月,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分6次在新乡市体育中心东方信息部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3.3万元。后被告人许某归还其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王某某6万元(2007年1月1日)、5.5万元(2007年1月5日)、2.4万元(2007年1月11日)、8万元(2007年1月13日)、5000元利息(2007年1月20日)、1万元(2007年1月20日)共23.4万元的借条(含利息)。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到1月20日,以做生意急着用钱出高额利息为由分6次借走其13.3万元。后许某还了4.7万元,现在还欠8.6万元。

4、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许某借一个房屋中介的人(王某某)8万元。

5、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2007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以做生意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在被害人张惠芳家中诈骗张惠芳现金l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借张惠芳1万元(2007年1月8日)的借条。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以其舅舅作生意急用钱利息较高为由借了其1万元,欠条写的是还1.5万元,当时其女儿刘文娟在场。

3、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来借钱,其和张惠芳每人出5000元,凑了l万元给了许某,后来钱也没还。

4、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后来知道许某借了张惠芳1万元,这笔钱其没还。

5、被告人许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

1、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孟营派出所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的抓获情况。

3、新乡县商务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原为中国国际商会新乡县商会职工,于2008年8月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4、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从2005年开始到2006年在其开的彩票店买彩票,每次都买1万元或几千元不等,共买过三四十万的彩票。

5、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从2006年开始在其店里买了一年的彩票,共买了大约30万元的彩票。

6、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从2004年开始到2006年在其店里买彩票,大概共买过4万多元的彩票。

7、被告人许某供述证实其以自己或者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并许某高额利息为由借钱买彩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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