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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又名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某勤、李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延津县X街村西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2、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X镇中学西北角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000元。

3、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高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新乡市雪尔兹食品饮料厂对面朱某村附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4、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辉县X乡X村东南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5、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X乡X村西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720元。

6、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县X镇X村东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整体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600元。

7、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新乡市光彩大世界院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8、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原阳县X乡X村北地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9、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县X乡X村南地一工厂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八台电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3600元;该八台电机总价值2070元。

10、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榆东开发区管委会与河南省起重设备厂之间的小路上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11、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原阳县X镇华阳纸业有限公司院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四个电盘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000元;该四电盘价值x元。

12、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X路面封层有限公司院内将工程车上的六个风帆牌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六电瓶总价值3480元。

13、2005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开达学校将一台25英寸高某华牌彩电;一台21英寸康佳牌彩电;一台LG牌电脑;一台三星牌VCD;一台卡西欧760电子琴;一台永佳牌录音机;一辆邦德--富士达牌自行车盗走。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7200元。

14、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X路南边山西农场院内将150公斤废铝线、70公斤带皮废铝线和一个自吸泵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760元。

15、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辉县X乡X村郭某某家院里将东边空地上两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一台已废弃不用的整体变压器盗走。经价格鉴定,该三台变压器总价值5200元。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曹某甲及同案犯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等人的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面包车、撬杠等物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甲当庭辩解称: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延津县X街村西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2、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X镇中学西北角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3、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高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新乡市雪尔兹食品饮料厂对面朱某村附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高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4、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辉县X乡X村东南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5、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X乡X村西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张某戊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6、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县X镇X村东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整体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曹某己陈述证实被盗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损失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7、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新乡市光彩大世界院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曹某乙、张军华、高某某、曹某丙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张军华、高某某、曹某丙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实被盗变压器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8、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原阳县X乡X村北地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实被盗变压器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9、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县X乡X村南地一工厂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八台电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3600元;该八台电机总价值20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盗物品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0、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延津县榆东开发区管委会与河南省起重设备厂之间的小路上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实被盗变压器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1、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原阳县X镇华阳纸业有限公司院内将一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四个电盘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000元;该四电盘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米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2、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X路面封层有限公司院内将工程车上的六个风帆牌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六电瓶总价值34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师某某、于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3、2005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开达学校将一台25英寸高某华牌彩电;一台21英寸康佳牌彩电;一台LG牌电脑;一台三星牌VCD;一台卡西欧760电子琴;一台永佳牌录音机;一辆邦德--富士达牌自行车盗走。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7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高某某、曹某丙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高某某、曹某丙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4、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曹某丙、高某某等人窜至新乡市X路南边山西农场院内将150公斤废铝线、70公斤带皮废铝线和一个自吸泵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7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高某某、曹某丙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被盗物品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15、2006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甲伙同张军华、曹某乙、师某某、于某某等人窜至辉县X乡X村郭某某家院里将东边空地上两台已废弃不用的变压器里的铜芯和一台已废弃不用的整体变压器盗走。经价格鉴定,该三台变压器总价值5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张军华、师某某、于某某供述其作案的过程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移送物品情况。

(2)、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焦作少管所罪犯档案材料:证实曹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005年1月22日从焦作少管所刑满释放。

(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某甲的同案犯已判刑的情况。

(4)、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甲被抓获经过。

(5)、被告人曹某甲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甲身份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甲参与盗窃15起,总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关于某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甲不仅积极参加,积极实施,而且负责具体卖赃分赃,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郭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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