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阳县聚财精米厂(以下简称聚财精米厂)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聚财精米厂。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阳县聚财精米厂(以下简称聚财精米厂)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聚财精米厂上诉后,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其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号码为:x,定于2009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X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该传票已于2008年12月22日签收。上诉人聚财精米厂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原阳县聚财精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杜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