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省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山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通公司)、原审被告延津县宏通工程养护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宏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延津县X路管理局。

住所地延津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山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津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延津县宏通工程养护有限责任某司。

住所地延津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省延津县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X路局)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山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通公司)、原审被告延津县宏通工程养护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县X路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16日,新乡市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X路局)与宏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市X路局将“省道S308冢泌线文明示范路新乡至长垣段中修养护工程SF4合同段”公路养护工程发包与宏通公司组织施工。合同总价款为x元。合同签订后,宏通公司因公章问题委托县X路局作为甲方与山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将该工程交由山通公司施工,并向山通公司收取管理费x元。山通公司在签约时并不知道县X路局与宏通公司之间系代理关系。山通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即依约组织施工,并如期完成施工任某。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二被告已向山通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工程总计量价款为x元,并对应从中扣除管理费x元,机械租赁费x元无异议。双方持有争议的款项包括:1、山通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中使用的沥青应按照单价3350元/吨计算,故应扣除沥青款x元,县X路局、宏通公司则认为应按单价3600元每吨计算,应扣除沥青款x元,并主张市X路局已代为扣除;2、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另一施工单位河南省大地道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参与部分施工。山通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由该公司承包,即应由该公司与大地公司就施工价款进行结算,并主张应付大地公司工程款计x元。县X路局、宏通公司则认为大地公司系由市X排施工,应付大地公司工程款计x元,且市X路局已代为支付;3、县X路局、宏通公司认为依约暂不予支付的缺陷责任某保留金x元,因山通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待山通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后并经验收合格再行支付。山通公司认为该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故该款项应予支付;4、山通公司主张县X路局、宏通公司还应向该公司支付切边费x元,自运沥青款x元。县X路局、宏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山通公司要求县X路局、宏通公司给付工程款x元,宏通公司则认为应给付工程款数额为x元。市X路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已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宏通公司,但县X路局未依约定及时、全额支付给山通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宏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委托县X路局与山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山通公司在与县X路局签约时并不知晓县X路局与宏通公司之间系为委托代理关系,故宏通公司与县X路局之间应为隐名的间接代理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现山通公司依法选择县X路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县X路局即负有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县X路局和宏通公司分别以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抗辩,因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对上述抗辩理由均不予支持。县X路局应当支付山通公司剩余的工程款计x元。因县X路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自山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08年3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工程中使用沥青的价格问题。依据宏通公司与市X路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及市X路局相关领导在案涉工程招标前的会议讲话的内容,工程所用沥青由发包方统一采供,出库参考价格为3350元/吨,故双方争议的沥青价格应按每吨3350元计算。关于应向大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包括大地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在内的案涉工程实际由山通公司承建,支付大地公司的价款数额应以山通公司认可的数额即x元为准,对该数额如存在争议,应由大地公司与山通公司另行结算。关于宏通公司认为依约暂不予支付的缺陷责任某保留金的问题,因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故该保留金不应再予扣留。但山通公司要求县X路局支付切边费用与自运沥青费,因县X路局及宏通公司不予认可,山通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限被告延津县X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延津县山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3月19日算至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县X路局承担。

县X路局上诉称:1、上诉人与宏通公司均在原审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原审法院也就反诉内容进行了审理,但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及宏通公司的反诉请求如何裁判却只字未提,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进行审理,但判决时却以债务纠纷作为案由,属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宏通公司之间为所谓“隐名间接代理关系”无任某依据,山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即能证明上诉人与宏通公司之间的关系,况且代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4、在施工中需办理的计量审批手续均为宏通公司负责,山通公司作为这些手续的经办人,应当知道所谓代理关系的存在;5、关于沥青款问题,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沥青价格及市X路局已扣除该部分款项的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仍然采信山通公司的主张,认定沥青单价为3350元/吨无任某依据。且山通公司作为沥青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其向市X路局沥青一库购买沥青的价格是明知的;6、大地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系由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市X路局决定,并征得了宏通公司及山通公司的同意,大地公司实际完成粘层油工程量的一半,有当时的实际工程计量。且发包方市X路局已将相应的工程价款x元支付给大地公司。原审法院却完全按照山通公司的主张进行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7、关于缺陷责任某保留金,宏通公司与市X路局明确约定该期限为一年。根据交通部的相关规定,该款项只有工程经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某届满后,山通公司才有权要求返还。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返还该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况且该款项市X路局尚未支付给宏通公司;8、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却错误地适用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进行判决;9、原审法院在诉讼中已经查明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市X路局已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宏通公司,却判令上诉人向山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有意偏袒山通公司。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确认上诉人与山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山通公司辩称:县X路局主张其与答辩人所签协议无效不能成立。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县X路局就是该工程的发包方;2、答辩人在与县X路局签约时并不知晓该工程的实际中标人,县X路局亦未告知答辩人这一事实。县X路局在原审开庭审理时才主张其与宏通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县X路局称答辩人明知中标人为宏通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县X路局与宏通公司之间为“隐名间接代理”关系是正确的;3、沥青单价为3350元/吨系施工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如果依县X路局主张答辩人系直接从市X路局沥青一库购买沥青,即无须由县X路局再行扣除相关款项,故原审判决对沥青价格的认定是正确的;4、大地公司系从答辩人处承包工程,即应由答辩人支付其工程价款,而不是由县X路局代扣;5、案涉工程属维修施工而非新建,并无质保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且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有余,县X路局再主张扣留质保金无合法依据;6、因县X路局以自身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原审判决确定由县X路局承担还款责任某法有据,其承担责任某可另行向宏通公司主张权利;7、关于县X路局主张的反诉问题,因答辩人不了解其是否按规定交纳了反诉费用,对此无法发表意见。

宏通公司发表意见称:原审判决错误,应予撤销。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山通公司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经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县X路局主张原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审而未判、程序违法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抗辩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事实和理由,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其作用在于使对方的诉讼请求失去依据。而反诉则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独立的诉,其作用在于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以抵消、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或使得对方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从本案的情形来看,县X路局及宏通公司在原审中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应当属于抗辩的范畴。而且如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应当对无效合同的全部后果一并进行审理,并不要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事实上根据对原审卷宗的查阅,原审法院对于县X路局和宏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也正是作为抗辩来处理的。综上,原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对县X路局及宏通公司的相关主张如何处理予以评判确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县X路局因此主张程序违法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国家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的资质等级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山通公司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县X路局将案涉工程擅自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山通公司,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县X路局和宏通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成立。但即使案涉合同无效,如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县X路局仍然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山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换言之,案涉合同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仍然应当作为结算依据。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且双方对工程造价并无异议。关于工程中使用沥青的价格,因县X路局系代理宏通公司将该公司从市X路局处中标工程转包与山通公司,并按照合同造价提取定额管理费,市X路局相关领导讲话的内容作为原发包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的沥青价格标准自然应当对县X路局及山通公司具有约束力。故原审判决确定按照单价3350元/吨予以结算并无不当。另由于县X路局将合同整体转包与山通公司,大地公司非本案当事人,该公司对应得价款如有异议,可另行与山通公司协商解决。原审判决确定大地公司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按照山通公司认可的数额进行结算亦无不当。关于缺陷责任某保留金的问题,由于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本案诉讼期间该缺陷责任某已经届满。且从宏通公司向市X路局提交的“期中支付证书”、“付款申请”等施工手续来看,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和工程质量系经过监理单位审查核准的。另依据新乡市X路局于2008年6月3日、2008年8月19日分别出具的证明,该单位已向宏通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共计x元,且未拖欠县X路局工程款。故县X路局再以此为由拒付该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山通公司应得工程价款数额并无不当。但鉴于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某保证金”的约定,该款项应当于缺陷责任某证期届满后方符合支付条件,这就涉及到案涉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均表示工程系按约定时间开工,但对开工的具体时间均未明示。县X路局与山通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后,依据宏通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向新乡市X路局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在当日之前案涉工程“已进场开工”。故可以认定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在9月17日之前。而关于竣工时间,山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即27天之内竣工。县X路局则表示因工程至今未验收,所以不能确定工程已竣工。基于本院对县X路局是否应当向山通公司支付“缺陷责任某保证金”的论述,应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07年10月13日之前竣工。由于缺陷责任某为1年。故山通公司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即2008年10月13日后才有权主张县X路局支付该公司上述款项。原审法院认定县X路局就该部分款项亦应自山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向山通公司支付利息欠妥,应予纠正。县X路局应当向山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欠款利息为:以x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08年10月13日;以x元为基数,自2008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款之日。

最后要解决的是责任某体问题。案涉工程虽系宏通公司中标工程,但县X路局系以自身名义与山通公司签订合同。县X路局主张其与宏通公司之间系委托关系,但未能证明在签订合同之时已将其与宏通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山通公司。现山通公司选择向县X路局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原审适用《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由县X路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某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欠妥,所作判决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限被告河南省延津县X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延津县山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及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08年10月13日;以x元为基数,自2008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款之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均由河南省延津县X路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许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