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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3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23岁,汉族。

被告晏某某,女,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晓丽,湖南惠湘(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在福建省打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17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各潘××。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总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07年3月,双方又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晏某某赌气离家至今,期间双方无联系。现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潘××由原告潘某某抚养成年,被告晏某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晏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小孩应随我生活。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在福建省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04年5月17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0月14日,被告晏某某婚生一女孩,名叫潘××。小孩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以致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某提出与被告晏某某离婚,被告晏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潘××随被告晏某某生活至成年,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潘某某每月负担200元至女孩潘××成年,原告潘某某享有探望女儿潘××的权利,被告晏某某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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