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新乡市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市正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l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新乡起重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正发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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