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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2月15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2008年农历9月29日生一女李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赌博,对我及孩子不尽任何义务,还常因琐事与我吵打,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农历9月29日生一女,取名李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既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夏怀兵

审判员闫涛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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