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卫辉市安都乡康庄村委会与靳某某、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卫辉市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卫辉市X乡X村委会与被告靳某某、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9月14日和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重新调整土地,预留土地20余亩。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侵占其中一亩,经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但二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土地,为此,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退回原告土地1亩,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按每亩每季869元,每年两季1738元,从2010年6月1日起算,到退回土地止,不足一季按一季算)。

二被告辩称,原告要求退地,我不打算退地,因为村委承包地不公开、不公正,只要村委公开、公正竞标我立刻就退。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靳某树证言1份;

2、分地分钱签名清单复印件1份;

3、卫辉市X乡规划所出具证明1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因南水北调工程征用卫辉市X乡X村部分土地。2010年5月份原告对本村土地进行重新调整,重新分配,在这次土地调整过程中,原告预留20亩地,作为本村规划用地使用。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1亩地,并要求每亩每季赔偿损失869元,庭审中二被告称每亩可交土地承包费200元。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告作为村委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调整分配,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原告2010年5月份经过土地调整,已收回20亩地作为村集体规划用地使用,二被告未经该村委许可,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以原告发包土地不公开、不公正为由来对抗原告之诉请,不属法院审查范围,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二被告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按每亩每季869元计算,没有证据证明,且要求过高,不应全部支持。二被告庭审中称每亩可交土地承包费200元,本院认为按此标准计算损失较为符合客观实际。二被告占用原告1亩土地应赔偿原告损失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占用原告的1亩土地(村南场地)返还原告卫辉市X乡X村委会;

二、被告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占地损失费200元;

三、驳回原告卫辉市X乡X村委会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靳某某、王某某承担,原告预交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仲君

审判员文万洲

审判员王某波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阴会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