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宜章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宜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护城高车居委会X组。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平,湖南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宜章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宜章县南京洞中夏广场。

负责人杜某某,该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华军,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顺达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宜章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文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亚红、人民陪审员黄振球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伟琼担任记录。原告常德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胜平、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郭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德顺达公司诉称:2007年9月5日,钱本红驾驶原告常德顺达公司所有的湘x号车与邝见奴驾驶的湘x号车(所有权人为邝见云)在湘潭县境内相撞,造成文锦升、湘x号车的损失属于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承保的湘x号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依法应向原告常德顺达公司承担x元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常德顺达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10份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身份关系;2、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承保的车辆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3、事故调解书,证明原告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4、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两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及驾驶员情况;5、财产损失证明单证,证明原告车辆损失情况;6、人身损害证明单证,证明事故第三者文锦升的损失情况及原告承担赔偿情况;7、人保理算单据,证明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在对事故理赔时剔除了应由被告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的x元损失;8、人保赔偿单据,证明原告在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收取保险赔款情况;9、交强险条款,证明强制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限额、无责赔付约定;10、为本案发生的车旅费及相关费用共计470元。

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辩称: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没有与原告常德顺达公司形成任何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常德顺达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其无权对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常德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3份证据:

1、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身份关系;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原告的车是先撞到文锦升再撞到邝见云的车,本案存在可分的两起交通事故;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证明2007年7月22日,邝见云与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签订了湘x大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钱本红驾驶原告常德顺达公司所有的湘x大货车,行驶到湘潭县X路段107国道x+100米时,与停靠在道路右边的湘x(所有人邝见云,驾驶员邝见奴)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湘x本车人员3人受伤,行人文锦升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11月20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湘潭县交警队)作出第2007-X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钱本红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无责任。当日,经湘潭县交警队调解,钱本红、邝见奴、文锦升达成调解协议,由钱本红赔偿文锦升损失共计x元,赔偿湘x大货车修理费7230元、货物转运费1800元等损失。

另查明,2007年7月22日,邝见云与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签订了湘x大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常德顺达公司能否直接要求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钱本红驾驶原告常德顺达公司所有的湘x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经湘潭县交警队认定,钱本红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是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而非受害人。原告常德顺达公司要求被告中华财保宜章服务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广

代理审判员李亚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伟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