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王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桐柏县支行(以下简称桐柏县农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桐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43岁,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陈某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王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桐柏县支行(以下简称桐柏县农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桐柏县农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桐柏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方波和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文旭、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日,原告王某某通过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拍得被告桐柏县农行位于桐柏县X镇原营业所的房地产,成交价为x元,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交易过户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所得税由被告承担;交易服务费、测绘费、契税等其它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第四条约定:原告负责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被告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办理。后原告于2005年12月30日前交付了房地产价款、契税、竞买佣金。2006年1月被告将该宗房地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被告也于2006年4月21日向桐柏县“双清办”交付了双清规费,后原告到桐柏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桐柏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原告未提供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为由拒绝办理,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被告一直未提供。原告为办理该宗房地产过户手续,多次往返埠江与桐柏。因长期未能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桐柏县农行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利息和交通费损失。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证明其已支付交通费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拍卖程序取得了被告的房地产,双方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照协议的内容向原告提供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对该房地产的产权办理过户,并进而影响其对该房地产合理开发利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对该协议的履行期限虽不明确,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交纳了双清规费,但应给予被告办理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必要时间,以1个月为宜。被告未在2006年5月21日前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过户必要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双方所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金含x元的利息损失和交通费,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止,交通费以x元为宜。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竞买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按照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继续履行;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王某某利息损失(本金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止)和交通费x元;三、上述判决第二项的赔偿金的给付时间为:交通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利息损失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原告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0元,原告负担890元,被告负担3000元。

桐柏县农行上诉称:1、上诉人已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未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2、一审判令赔偿交通费无依据。

王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桐柏县农行是否已履行了提供过户相关手续的义务;2、桐柏县农行是否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利息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3、原判交通费是否适当。

二审中桐柏县农行提供桐政纪字(2008)X号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和桐政土字(2008)X号桐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证明其不存在违约。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王某某与桐柏县农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王某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而桐柏县农行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证明划拨土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必需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致使王某某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某对该交易房地产的物权因未经登记,而不发生效力。对此,桐柏县农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桐柏县农行上诉称土地出让金已交“双清办”,因“双清办”未将土地出让金转给土地部门,导致不能办理过户,责任不在上诉人。此理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因第三方的原因可以作为免责理由。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作为新证据的桐柏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和土地管理文件仅能证明桐柏县人民政府同意为涉案土地办理出让手续,而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2、对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因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原判以x元作为本金,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符合常理,应予维持。此外原审判令上诉人赔偿交通费x元,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判决,比较妥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上诉人桐柏县农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某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艳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