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木兰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原南阳市色织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阳市木兰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瑞红,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恩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莱恩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木兰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恩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莱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秦瑞红,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尤扬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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