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为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为债务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宛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大众汽车公司的代理人李书选、被上诉人陈某的代理人王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5日被告南阳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5月19日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果。庭审中被告南阳大众汽车公司对原告陈某所持x元借条不持异议,但一再辩称陈某借款已全部还清。

综上所述,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南阳大众汽车公司借原告陈某x元是否已经偿还现就以上焦点评析如下:

首先被告南阳大众汽车公司借原告陈某x元的事实是存在的,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还款,庭审中被告向合议庭出示5份由赵峰所打的收条合计x元,说明已经偿还了陈某借款。对此原告陈某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出示原告曾委托赵峰代为收款的证据及其他能证明赵峰5份收条与陈某手中借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合议庭认为被告证据效力不大,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其辩称理由。其次,债务的灭失应以债务人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手续收回或灭失为依据,合议庭认为被告系一资产很大的“销售有限公司”,更应知道相关的财务制度,现被告以自己公司会计书写原告手中x元借条作废来说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证据效力较低,不符合法律、财理以及习惯,故被告欠原告x元未还的事实是应予以认定的。

原审法院认为:不论是银行借款还是民间借货,均应以相关借据及手续为准,现x元借据在原告陈某手中,被告又不能确实证明还款事实,故陈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8月5日起至本院限定还清欠款之日止)。若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保全费1495元,合计5695元由被告负担。

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认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赵峰、李鸿扬借用上诉人帐户办理承兑汇票向南阳市福宁汽车公司汇入资金1287万,上诉人也分不清汇入帐户中的款项每人有多少,后向李鸿扬和被上诉人出具借款1105万元及x元的借条,赵峰称他与被上诉人的钱在一起,随后归还被上诉人的款项均由赵峰领走。但借条没有收回,该款已归还,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在相互交往中借陈某款x元属实,双方认可,但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上诉称,该x元款赵峰已领走,已归还了陈某x元,只是借条没收回,与事实不符。且赵峰证明:“陈某诉大众公司所欠的x元欠款与我无关,不属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大众公司本欠我的钱,自2008年5月开始归还,至2008年7月已全部还清。期间我共计出具收条十一份”。赵峰证明领走的款项是南阳大众汽车公司与自己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领走陈某的款x元。且大众公司也提供不出陈某委托赵峰领款的委托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均没有扎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陈某、赵峰又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南阳大众汽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200元,由上诉人南阳大众汽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孙小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